上海音乐学院第五届钱仁康学术讲坛:“音乐形态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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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描写音乐形态学的核心概念
沈洽教授在讲座中介绍了三对重要的核心概念。首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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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介绍了这两个概念的由来。最早是在1958年由C.Seeger在《音乐季刊》中发表的文章《规约的和描写的音乐书写》(P184-195)中提出的。西格使用这组术语主要用来区分“音乐书写(Music Writing)“的两种类型,文章开宗明义就提出了”音乐书写“中潜藏三种危机:一,误以为音乐整个的听觉参数是,或能,被一种不完全的,平面的,仅仅是二维的视觉参数表达出来,二,是忽视音乐书写相对于话语书写的历史的滞后,以及随之而来的艺术传统的介入,即听觉发言艺术的视觉符号相匹配的艺术音乐的书写传统的介入;三,是被忽视了音乐书写中”规范“与”描写“之区别。
所谓“对音乐书写中规范与描写区别的忽视“也就是”对一首特定音乐作品将如何被唱奏出来的蓝图与它实际被唱奏出来的声音为何“这二者之区别的忽视。在前一种音乐书写中,乐曲中各音之确切音高和节奏,是书写者与演奏者之间,事先约定的,也就是说,是演奏者事先已知的事物,因此,它只是一首音乐作品将如何被演奏出来的一幅“蓝图“,例如西方的乐谱系统(western system of notation)和东方音乐里的记谱系统。而“描写的”音乐书写则是对某一首音乐作品被演奏出来的声音的实际状况予以记述和描写。所以说,这样的音乐书写,实际上是有关某次特定”音乐发言(musical speech)“种种元素和特征的一份调查报告。沈洽老师认为,Seeger正是注意到了两种区分,人的音乐的耳朵听音乐时候充满着文化的选择性,不是照单全收,而是在自身的格式中有意识地选择要听到哪些东西,只能听到这个文化教育他应该听到什么东西。Seeger的这个概念很重要。不止于音乐书写的问题,不止于记谱的问题。应该成为,该描写音乐形态学本身的核心概念。那么这两个概念应该如何界定?
2,概念的界定:沈老师对这两个概念作出了自己的界定。
所谓的“规范的研究法”是指:以某种既定的准绳和框架(即既成的、预制的规范)为前提去看待自己研究的对象,按完全等同或最接近于该”准绳/框架“的原则,把对象纳入到这一框架(规范)中去,从而实现(完成)为对象定性(也就是所谓实现对事物的”理解“)的研究方法。沈老师进一步对此给出阐述:我们如何理解“懂了”二字?沈老师认为,其实是纳入自己的知识框架才是懂了。比如说英文的Book,人们就要懂得英文就知道说的人在说什么了,也就是懂了。中文的对于“书”的理解有个格子,当懂英文时才可以分门别类地纳入自己的格子,才可以懂了。就是常说的Format“格式化”的意思;小孩学语言也是如此,学生进学校读书也是这个道理。如今许多学生的乐感都被西方音乐格式化了,所以如何看待非西方音乐的问题就是一个十分值得探讨的问题。规范的研究法如果在内文化的人来说,格子和音乐之间,先天匹配,没有矛盾。但如果进入另外一个文化格式中后,就出现了问题。所以,规范的研究法在内文化中提出来后,是不容批评的。但拿到别的文化中后,其有效性就必须检验了。
而“描述的研究法”是指:以对象实际呈现的情况(通常是采用某种手段获得的量化了的资料)为前提取寻找和发现该事物所属文化之人群集团业已选定的规范,或(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去重新设计和建构某种最大程度上能合理归纳其对象的准绳或框架(即后成的、调制的规范)去规范对象,以实现(完成)给对象定性(即发现和建立对事物的新的理解框架)的研究方法。沈洽老师补充说,本讲座所要说的描写音乐形态学就是这个意思。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沈洽老师举了黄翔鹏先生早年对于西安半坡村仰韶文化遗址陶埙的测音和研究的文章,为这两种研究法的例子作了详细的分析和说明。